关于《滁州市旅游行业协会团体标准管理暂行办法》发布实施的通知
为适应新时代旅游发展的需要,进一步规范滁州市旅游企业健康有序的发展,滁州市旅游行业协会在安徽省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、滁州市文化和旅游局、滁州市质量监督管理局指导下,根据社会团体标准化建设的有关规定,制定《滁州市旅游行业协会团体标准管理暂行办法》,现将此办法发布实施。
附件:滁州市旅游行业协会团体标准管理暂行办法
滁州市旅游行业协会
2019年2月22日
滁州市旅游行业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
(暂行)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加强滁州市旅游行业协会(以下简称协会)团体标准的规范化管理,促进协会标准化工作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》《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》《团体标准管理规定》和《滁州市旅游行业协会章程》等有关规定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滁州市旅游行业协会团体标准,是协会为满足旅游服务和营销宣传所需,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制定程序,自主制定并发布,供会员单位、个人会员或社会自愿采用的团体标准。
第三条 团体标准在制修订和实施过程中接受国家、省、市标准化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。
第四条 团体标准制修订应遵循以下原则:
(一)遵守国家有关法律、法规;
(二)不低于强制性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;
(三)有利于旅游行业的规范和健康持续发展;
(四)鼓励积极采用国际标准;
(五)开放、透明、公正、公平。
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
第五条 协会负责团体标准的立项、审批和发布。
第六条 协会秘书处是开展团体标准工作的日常管理机构,负责团体标准相关工作的日常联络、组织和管理等事务。
第七条 协会团体标准起草组(以下简称标准起草组)是协会为制修订某项标准而组建的工作小组,承担标准制修订具体工作,并对所起草的团体标准的质量负责。
第八条 协会理事会负责审议团体标准以及相关管理制度。
第三章 标准制修订程序及管理
第九条 协会团体标准制修订过程包括提案、立项、起草、征求意见、技术审查、批准、编号、发布、复审等环节。如未通过或未进行前一项程序,不得进行下一程序。
第十条 提案
协会可根据行业发展需要提出团体标准计划和任务,也可由1家会员单位发起,经其他3家或3家以上使用标准的单位同意,由标准发起单位向协会秘书处提交团体标准立项建议书。
第十一条 立项
协会秘书处按照计划任务和收到项目立项建议书后,依据建议书内容对标准项目的必要性、可行性等进行审核,经审核通过后下达立项计划。
第十二条 起草
(一)协会团体标准立项后,标准发起单位负责组建标准起草组报协会秘书处备案,起草组成员应掌握相关行业领域的现状和行业需求,熟悉标准化工作。其中起草组的组建方式采用开放式原则组建,协会会员均可提出申请加入团体标准起草组。
(二)协会团体标准的编写应参照GB/T 1.1《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:标准的结构和编写》等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。
(三)标准工作组完成标准征求意见稿等相关材料报协会秘书处。
第十三条 征求意见
(一)协会秘书处收到征求意见稿后,在协会网站公开向会员征求意见,公示期限为30日,凡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书面意见者,均按同意征求意见稿处理。
(二)对标准征求意见稿的书面意见,由协会秘书处汇总,反馈给标准起草组,由该起草组修改后形成标准送审稿提交协会秘书处。
第十四条 技术审查
技术审查原则上应当协商一致,可采用会议审查或函审。会议审查由协会组织召开,采用投票表决的方式,不少于出席会议代表人数的3/4同意方为通过,起草人及其所在单位的专家不能参加表决。
第十五条 批准、编号、发布
专家审查通过后,标准起草组根据意见修改完善后,报协会秘书处,协会团体标准经协会秘书处统一编号后,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、协会网站以公告形式发布。
第十六条 复审
协会团体标准实施后,协会根据需要应组织对其进行复审,以确认标准继续有效或者予以修订、废止。复审应遵循客观公正、公开透明、广泛参与、注重实效的原则。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。
第十七条 团体标准编号由团体标准代号、标准顺序号、社会团体代号和标准发布的年号构成。
示例:T/CZLX XXX—XXXX
说明:T/——团体标准代号
CZLX——滁州市旅游行业协会代号
XXX——团体标准顺序号
XXXX——年代号
第十八条 团体标准工作经费由标准起草组自筹。
第四章 标准的实施
第十九条 协会负责团体标准的推广与实施。团体标准由协会成员约定采用或者按照协会的规定供社会自愿采用。
第二十条 协会将根据需要,对相关标准向第三方机构申请开展团体标准化良好行为评价。
第二十一条 协会对实施效果良好,且符合国家标准、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制定要求的团体标准,积极申请转化为国家标准、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。
第五章 知识产权
第二十二条 版权
协会团体标准的版权属协会所有,任何组织、个人未经授权不得擅自印刷、销售或用于其他商业行为。
第二十三条 专利
团体标准如涉及专利时,参照GB/T 20003.1《标准制定的特殊程序 第1部分:涉及专利的标准》执行。
第六章 附则
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滁州市旅游行业协会负责解释和组织实施。
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。